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萊茵山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世舜 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楊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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