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相對人( 許玉華 非現物所有權人)。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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