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11號附民原告 林忠楷 附民被告 鍾允昊 (原名 鍾泰豐 )附民被告老窩咖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巧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就被告向原告詐欺取財而得之新臺幣五萬元經本院為被告有罪判決部分,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上開判處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