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李宥宥
林春梅 戴定祥 張福興 周螢徽 上五人送達代收人 黃冠儒 被告 陳筠非
呂冠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