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54號上訴人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 律師
蔡佩樺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4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並傳喚證人甲○○,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周佳佩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