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6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原告乙○○即 錩毅 文理短期補習班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62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502號業務侵占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上午10時36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方百正書記官黃園芳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叁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拾日起至壹佰零壹年拾月拾日止,按月於每月拾日給付壹萬元,並匯入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之帳戶(帳號零叁0000000000號),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黃園芳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