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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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81號原告超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訴訟代理人 張秀玲
蔡晉祐 律師 蔡祥銘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林裕雄
黃尚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一)原告部分:⑴對於被告訴訟代理林裕雄109年8月17日書狀,有無意見補
充?⑵依系爭合約第15條第2項有關驗收程序:「1.廠商應於履
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機關持有設計圖電子檔者,廠商依其提送竣工圖期程,需使用該電子檔者,應適時向機關申請提供該電子檔;機關如遲未提供,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2.工程竣工後,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初驗合格後,機關應於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41條),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初驗或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第15條之1第2項有關資料送審「1.操作與維護資料格式樣本、教育訓練計畫及內容大綱草稿,應於竣工前30天,提出1份送審;並於竣工前15天,提出1份正式格式之完整資料送審。製造商可證明其現成之手冊資料,足以符合本條之各項規定者,不在此限。2.廠商須於竣工前15天,提出5份經辦關核可之操作與維護資料及教育訓練計畫。3.廠商應於竣工前提供最新之操作與維護(修)手冊、圖說、定期服務及其他與設備相關之資料5份,使接管單位有足夠能力進行操作及維護(修)工作。」,及第3項:「在教育訓練開始時,廠商應將所有操作與維護資料備妥,並於驗收前依核可之教育訓練計畫,完成對機關或接管單位指派人員之訓練。」。杜風公司以103年12月25日函文告知兩造,表示原告提送竣工圖及結算書經審核尚符契約規定,而本案缺失及補述資料雖已於103年12月5日核定,但原告對杜風公司多次催告提出竣工書圖報竣工,迄至103年12月24日始接獲竣工報告書圖等資料(本院一卷第56頁),為兩所不爭執。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應展延天數為277日即展延後之履約期限為103年12月8日等語,為確認原告主張,杜風公司既稱迄至103年12月24日始接獲竣工報告書圖等資料,則是否自103年12月9日起迄至12月24日止為原告逾期違約期間?如有其他說明或主張,亦請具體指明。
(二)被告部分:⑴被告對於原告主張追加工程報酬76萬元並不爭執,則被告
是否仍主張追加工程二沉池驅動器損壞之違約金「自104年4月16日起至104年6月13日,逾期59日,以契約單項金額新臺幣(下同)32萬0,569.42元計算比例值後應扣罰6萬6,101元」?如仍主張,具體理由為何?
(三)兩造部分:⑴依杜風公司稱迄至103年12月24日始接獲竣工報告書圖等
資料等語,依被告主張,原告似自103年12月24日起已補足所有資料而通知被告竣工,則被告是否亦於是日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被告是否進行確認竣工之程序?情形為何?被告何時進行初驗或驗收?情形為何?除兩造先前所爭執追加工程二沉池驅動器損壞之外,尚有無發現原告就系爭工程存有何瑕疵?如有,具體情形為何?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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