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 蔡嘉鍠 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複代理人 蕭銘智 清算管理人 陳正芳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張壯吉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管理人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蔡嘉鍠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經本院於106年2月7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選任陳正芳律師為清算財團之管理人,茲管理人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爰於106年7月14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送請本院認可。
查管理人所作成之上開分配表,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