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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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劉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華漾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核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項財產權上之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