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4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訴字第七三二號
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楊瓊雅 律師 汪玉蓮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二四號提起公訴,該案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於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裁定命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二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五號過失致人於死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B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