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應沒收銷燬之。本件因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偵辦之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認與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案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業經該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六、一七六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書誤繕為後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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