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297號
原告 陳藝文
居宜蘭縣○○鎮○○路000號(指定送達處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上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