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20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李景徵

相對人

即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發生侵權行為之地點為台北市大同區,此有原告書狀及卷附肇事資料可佐,而被告之戶籍地為嘉義亦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是依前開規定本院亦有管轄權,況本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以該院111年度中小字第3042號民事裁定職權移送前來,並業已送達原告與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該裁定因兩造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而確定,且本件並無專屬管轄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本院為受移送之法院應受其羈束。另被告聲請移轉管轄,充其量僅係促請法院審查管轄權之有無,附此敘明。是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誤載為新北地方檢察署),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李珈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