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楊陳桂花
李雅文 楊靜怡 楊景翔 楊培羣 被告 許昱修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