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