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102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仍應具備一般訴訟要件,如欠缺一般訴訟要件,仍屬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之聲請不合法;又按原告之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又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代位求償同意書所載,業經本院核發87年度促字第2201號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是債權人就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同一標的重為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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