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全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8月05日具狀提起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建號彰化市○○○段○○○○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街○○號)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之建物3棟之價值。
二、陳報原告所有建號6176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街○○○號)建物之價值。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