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45號聲請人宗大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盈宗 代理人 何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欣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鑌企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102年5月31日│79,302元│PN0000000││││羅鎮汶│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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