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二號
原告C○○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被告寅○○
宇○己○○丁○○訴訟代理人辛○○被告玄○訴訟代理人黃○○被告子○○
丙○○天○○戊○○D○○卯○B○○甲○○酉○辰○○戌○○壬○○ 邱書偉 原名A○○庚○○丑○○宙○○地○○午○○巳○○未○○申○○住台北縣樹林市○○街○○號亥○○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號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四.八一九一公頃土地,分割為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四.八一九一公頃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未訂有不分割契約或不分割期限,然未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各一件,並聲請履勘現場。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宇○、玄○、卯○、B○○、甲○○、酉○、辰○○、戌○○、A○○、庚○○、巳○○、未○○、申○○部分:經合法通知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丑○○、天○○、午○○部分: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場所為之聲明、陳述略以:同意分割。
三、被告寅○○、壬○○、丁○○、邱書偉(原名癸○○)、地○○、子○○、D○○部分: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以前到場所為之聲明、陳述略以:同意分割,對分割方案無意見。
四、被告乙○○、亥○○部分: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到場所為之聲明、陳述略以:其二人分割後願保共有關係,對附圖所示分割方案無意見。
五、被告己○○、丙○○、戊○○、宙○○部分:
(一)聲明:同意分割。
(二)陳述:對附圖分割方案沒有意見。
丙、本院依職權囑託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測量現場,並製作分割方案圖。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己○○、丙○○、戊○○、宙○○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外,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分配。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並未訂有不分割契約、不分割期限,然未能協議分割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各一件為證,且為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查,系爭土地為不規則形,東邊、西邊均有既成道路可供通成,其上係種植作物,未有建物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人員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情況、各共有人之意願、分割後土地之使用情形及效能,認依附圖所示方案分割,在系爭土地上另闢三公尺之道路,各共有人均有道路可供通行,且分割後之土地均呈形或長方形,有利於日後之使用,並能增加分割後土地之經濟價值,應屬公平合理,而為可採,爰分割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本件係因兩造不能達成分割之協議而涉訟,是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兩造之應有部分,命原告負擔一部訴訟費用。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邱柏滄~F0~T40
附表一┌──┬───────┬───────┬─────────────────┐│編號│面積(公頃)│取得人姓名│備註│├──┼───────┼───────┼─────────────────┤│b│0.一九七一│寅○○││├──┼───────┼───────┼─────────────────┤│2│0.五六二九│宇○││├──┼───────┼───────┼─────────────────┤│j│0.一五九0│己○○││├──┼───────┼───────┼─────────────────┤││0.三三六八│丁○○││├──┼───────┼───────┼─────────────────┤│n│0.0九九四│玄○││├──┼───────┼───────┼─────────────────┤│o│0.二一0四│子○○││├──┼───────┼───────┼─────────────────┤│p│0.二三一五│丙○○││├──┼───────┼───────┼─────────────────┤│1│0.二三九九│天○○││├──┼───────┼───────┼─────────────────┤│m│0.四八二一│戊○○││├──┼───────┼───────┼─────────────────┤│3│0.五七二二│D○○││├──┼───────┼───────┼─────────────────┤│4│0.二一七八│C○○││├──┼───────┼───────┼─────────────────┤│y│0.00一四│卯○││├──┼───────┼───────┼─────────────────┤│x│0.000八│B○○││├──┼───────┼───────┼─────────────────┤│w│0.000八│甲○○││├──┼───────┼───────┼─────────────────┤│k│0.一四三一│乙○○、亥○○│按原應有部分保持共有│├──┼───────┼───────┼─────────────────┤│z│0.0二0四│酉○││├──┼───────┼───────┼─────────────────┤│v│0.00六六│辰○○││├──┼───────┼───────┼─────────────────┤│u│0.0二三四│戌○○││├──┼───────┼───────┼─────────────────┤│c│0.0九0四│壬○○││├──┼───────┼───────┼─────────────────┤│d│0.0九0四│邱書偉(原名邱│││││ 秋桐 )││├──┼───────┼───────┼─────────────────┤│t│0.00八一│A○○││├──┼───────┼───────┼─────────────────┤│l│0.二七六八│庚○○││├──┼───────┼───────┼─────────────────┤│a│0.一九五六│丑○○││├──┼───────┼───────┼─────────────────┤│r│0.二0七七│宙○○││├──┼───────┼───────┼─────────────────┤│q│0.二0七七│地○○││├──┼───────┼───────┼─────────────────┤│Q│0.0一0二│午○○││├──┼───────┼───────┼─────────────────┤│f│0.0一0二│巳○○││├──┼───────┼───────┼─────────────────┤│g│0.0一0二│未○○││├──┼───────┼───────┼─────────────────┤│h│0.0一0二│申○○││├──┼───────┼───────┼─────────────────┤│s│0.二一四0│全體取得│按原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供道路使用│└──┴───────┴───────┴─────────────────┘
附表二┌─────┬───────────────┐│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即訴費用負擔比例)│├─────┼───────────────┤│寅○○│二四九五分之九七│├─────┼───────────────┤│宇○│四九九00分之六一00│├─────┼───────────────┤│己○○│0000000分之一七二二五二│├─────┼───────────────┤│丁○○│四九九00分之三六四九│├─────┼───────────────┤│玄○│四九九00分之一0七七│├─────┼───────────────┤│子○○│四九九00分之二二八0│├─────┼───────────────┤│丙○○│0000000分之二五0七四八│├─────┼───────────────┤│天○○│四九九00分之二六00│├─────┼───────────────┤│戊○○│一二四七五分之一三0六│├─────┼───────────────┤│D○○│四九九00分之六二00│├─────┼───────────────┤│卯○│四一九一六0分之一三三│├─────┼───────────────┤│B○○│八三八三二0分之一三三│├─────┼───────────────┤│甲○○│八三八三二0分之一三三│├─────┼───────────────┤│乙○○│八三八三二0分之二四五六七│├─────┼───────────────┤│酉○│二九九四0分之一三三│├─────┼───────────────┤│辰○○│八三八三二0分之一一九七│├─────┼───────────────┤│戌○○│二0九五八0分之一0六四│├─────┼───────────────┤│壬○○│二四九五分之四九│├─────┼───────────────┤│邱書偉(原│二四九五分之四九││名癸○○)││├─────┼───────────────┤│A○○│八三八三二0分之一四八二│├─────┼───────────────┤│庚○○│二四九五分之一五0│├─────┼───────────────┤│丑○○│四九九00分之二一二0│├─────┼───────────────┤│宙○○│九九八分之四五│├─────┼───────────────┤│地○○│九九八分之四五│├─────┼───────────────┤│午○○│五九八八0分之一三三│├─────┼───────────────┤│巳○○│五九八八0分之一三三│├─────┼───────────────┤│未○○│五九八八0分之一三三│├─────┼───────────────┤│申○○│五九八八0分之一三三│├─────┼───────────────┤│亥○○│八三八三二0分之一四八二│├─────┼───────────────┤│C○○│四九九00分之二三六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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