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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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53號上訴人 姜榮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銘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14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邱于真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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