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章漢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1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槍砲、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刑法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附表編號1、2所示鑑定單位分別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已沾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次查,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經附表編號3、4所示鑑定單位鑑驗後,分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及子彈,自屬違禁物,除試射後喪失效用之子彈外,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附表:
編號次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單位證據出處11-1海洛因1包含袋重25.53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24.68公克,純度19.41%,純質淨重4.80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⒈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41-45頁)⒉扣案物照片(偵卷第67-68頁)⒊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偵卷第193、209-211頁)1-22包含袋總重合計28.28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餘餘淨重26.17公克,純度35.65%,純質淨重9.34公克21-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35.738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34.8333公,純度75.1%,純質淨重26.2978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21包含袋重5.866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5.0822公克,純度77.8%,純質淨重3.9756公克3非制式手槍(槍枝之管制編號0000000000)1支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擊發功能正常,可攻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⒈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41-45頁)⒉扣案物照片(偵卷第69-70頁)⒊鑑定書(偵卷第195-196頁)4非制式子彈47顆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6顆試射,均可擊發,具殺傷力(子彈16顆經鑑定試射擊發後,失去原有子彈之結構與效能,不具殺傷力,已非違禁物)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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