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子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子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子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5至11為得易刑處分之罪,其餘附表編號1至4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各有期徒刑7月,共│有期徒刑10月│各有期徒刑8月,共│││6罪││4罪│├──────┼─────────┼─────────┼─────────┤│犯罪日期│106年3月5日、│106年3月9日│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11日、││106年4月18日、│││106年4月7日、││106年5月15日、│││106年4月10日、││106年5月18日│││106年4月18日、│││││106年5月31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6年度偵│臺南地檢106年度偵│臺南地檢10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0545號等│字第10545號等│字第10545號等│├─┬────┼─────────┼─────────┼─────────┤│最│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6│107年度上易字第36│107年度上易字第36││實││4號│4號│4號││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4日│107年7月4日│107年7月4日│├─┼────┼─────────┼─────────┼─────────┤│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6│107年度上易字第36│107年度上易字第36││決││4號│4號│4號││├────┼─────────┼─────────┼─────────┤││判決確定│107年7月4日│107年7月4日│107年7月4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03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各有期徒刑5月,共│││││19罪│├──────┼─────────┼─────────┼─────────┤│犯罪日期│106年5月26日│105年12月17日│105年12月29日、│││││106年3月5日、│││││106年4月7日、│││││106年4月7日、│││││106年4月7日、│││││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2日、│││││106年5月12日、│││││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8日、│││││106年5月24日、│││││106年5月24日、│││││106年5月26日、│││││106年5月26日、│││││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106年6月5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6年度偵│臺南地檢106年度偵│臺南地檢10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0545號等│字第10545號等│字第10545號等│├─┬────┼─────────┼─────────┼─────────┤│最│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6│107年度上易字第36│107年度上易字第36││實││4號│4號│4號││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4日│107年7月4日│107年7月4日│├─┼────┼─────────┼─────────┼─────────┤│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6│107年度上易字第36│107年度上易字第36││決││4號│4號│4號││├────┼─────────┼─────────┼─────────┤││判決確定│107年7月4日│107年7月4日│107年7月4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03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7│8│9│├──────┼─────────┼─────────┼─────────┤│罪名│幫助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各有期徒刑5月,共│││││2罪│├──────┼─────────┼─────────┼─────────┤│犯罪日期│104年7月6日至│105年8月1日│106年5月15日、│││104年8月10日││106年5月24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8601號│字第18601號│字第34049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196│108年度易字第2196│109年度易字第224││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109年3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196│108年度易字第2196│109年度易字第224││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8年10月16日│108年10月16日│109年6月8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03號(編號1至│臺中地檢109年度執│││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字第9293號(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各有期徒刑4月,共│各有期徒刑3月,共││││6罪│2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12日、│106年4月18日、││││106年4月12日、│106年5月24日││││106年4月17日、│││││106年4月18日、│││││106年5月12日、│││││106年5月24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4049號等│字第34049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24│109年度易字第224│││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24│109年度易字第224│││決││號│號│││├────┼─────────┼─────────┼─────────┤││判決確定│109年6月8日│109年6月8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93號(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