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64號上訴人 林淑娜 被上訴人 黃寶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1,1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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