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上訴人 林秀玉 即原告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5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