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1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及理由欄中關於「76年2月1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76年2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