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058號聲請人 黃國興 相對人 甘寶茗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105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0年10月27日│10,000元│100年12月25日│100年12月25日│CH753478││├──┼───────────┼─────────┼───────────┼───────────┼────────┼──┤│002│100年10月27日│10,000元│101年1月25日│101年1月25日│CH753479││├──┼───────────┼─────────┼───────────┼───────────┼────────┼──┤│003│100年10月27日│10,000元│101年2月25日│101年2月25日│CH753481││├──┼───────────┼─────────┼───────────┼───────────┼────────┼──┤│004│100年10月27日│10,000元│101年3月25日│101年3月25日│CH753494││├──┼───────────┼─────────┼───────────┼───────────┼────────┼──┤│005│100年10月27日│10,000元│101年4月25日│101年4月25日│CH753482││├──┼───────────┼─────────┼───────────┼───────────┼────────┼──┤│006│100年10月27日│10,000元│101年5月25日│101年5月25日│CH753483││├──┼───────────┼─────────┼───────────┼───────────┼────────┼──┤│007│100年10月27日│10,000元│101年6月25日│101年6月25日│CH753484││├──┼───────────┼─────────┼───────────┼───────────┼────────┼──┤│008│100年10月27日│10,000元│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CH753485││├──┼───────────┼─────────┼───────────┼───────────┼────────┼──┤│009│100年10月27日│10,000元│101年8月25日│101年8月25日│CH753486││├──┼───────────┼─────────┼───────────┼───────────┼────────┼──┤│010│100年10月27日│10,000元│101年9月25日│101年9月25日│CH753487││├──┼───────────┼─────────┼───────────┼───────────┼────────┼──┤│011│100年10月27日│10,000元│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CH753488││├──┼───────────┼─────────┼───────────┼───────────┼────────┼──┤│012│100年10月27日│10,000元│101年11月25日│101年11月25日│CH753489││├──┼───────────┼─────────┼───────────┼───────────┼────────┼──┤│013│100年10月27日│15,000元│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CH753490││├──┼───────────┼─────────┼───────────┼───────────┼────────┼──┤│014│100年10月27日│10,000元│102年1月25日│102年1月25日│CH753480││└──┴───────────┴─────────┴───────────┴───────────┴────────┴──┘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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