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8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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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6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84號原告 林聖哲 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1、原告因不服被告對其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裁處罰鍰25,000元部分。
2、本件係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涉訟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被告的公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曹瑞卿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