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65號聲請人 陳采涵 (即 陳清盈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宣惟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750002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1722003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150004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401005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175006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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