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34號聲請人 黃俊瑋 (即 黃春雄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嬿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3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