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5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57號聲請人 張松鋴 (即 張贊化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嬿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9GX0000000-01200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0CX0000000-0112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3GX0000000-0140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5GX0000000-0128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6GX0000000-011500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39007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7008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0009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010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01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01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