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41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21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三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指印欄所示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指印,均沒收。
事實
一、甲○○綽號「 小珍 」,明知不得偽冒他人名義申請行動電話,竟為賺取申辦行電話門號之佣金及出賣冒名申請行動電話之SIM卡獲利,而與 鍾耀竹吳文証 (均另案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判刑確定)及自稱 蔡勝陽 之成年男子(綽號「 阿寶 」、「 小林 」、「 小蔡 」不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一日止,由阿寶、甲○○、吳文証等人提供他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再由鍾耀竹、吳文証、甲○○等人,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均為一式四聯)、同意書上偽簽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被害人之署名及指印(部分由甲○○、鍾耀竹捺指印,部分由吳文証以腳指捺印)與盜蓋印文,表示該等人士均有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意,而偽造不實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同意書等私文書。
(二)甲○○等人偽造上開文書後,即由甲○○將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同意書向台灣大哥大公司提出申請而行使前開偽造之私文書。嗣台灣大哥大公司即因甲○○所提出上開如附表(三)所示之申請書及同意書,因誤信上開偽造之文書均為本人所申請,而核發如附表(三)所示之SIM卡予甲○○得手。嗣甲○○等人取得上開SIM卡後,即交由鍾耀竹轉交予吳文証以新台幣(下同)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之代價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足以生損害於台灣大哥大公司及前開被害人。
二、嗣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台南市○○街○○○號吳文証寄居之處所,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同意書、台灣大哥大公司SIM卡九張(其中一張為吳文証本人所有)、遠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SIM卡三張、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SIM卡一張、身分證影本十四紙、富邦銀行之VISA卡一張,吳文証之父所有,供吳文証使用NOKIA牌行動電話機一支(內有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一張),及國民身分證正本五張、影本四張、偽造之郵政存摺影本九份、健保卡影本七張、富邦銀行之VISA卡一張、 連文忠 之印章一枚;另循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凌晨三時四十分許,在台南市○○路與公園路口之京城賓館查獲鍾耀竹,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同意書、鍾耀竹所有,供撥打前開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門號所用之ERISSON牌行動電話機一支(內有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一張),及變造 王文龍 國民身分證一張、身分證影本四十六張、彩色影印健保卡十二張、健保卡影本四張。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鍾耀竹、吳文証之陳述大致相符,並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判決二份、臺灣大哥大公司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函覆如附表三所示之申請書及同意書影本各一份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南檢朝乙字九四執三五字第四五六六四號函附卷可稽,本案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偽造署名、指印及盜蓋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鍾耀竹、吳文証及綽號「阿寶」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多次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金錢,而與他人共同以非法手段獲取不法報酬,觀念偏差而造成社會損害,行為有所不當,惟念其係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表示悔意,復衡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六月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如附表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及指印與印文,均係被告或共犯所偽造之署名及指印與印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五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吳文證被查獲部分┌──┬─────────┬───┬───┬─────────┬────┐│編號│名稱│數量│被害人│偽造之印文、署名及│備註││││││指印││├──┼─────────┼───┼───┼─────────┼────┤│一│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四份│ 施仁智 │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申請書及同意書│││意書人簽章欄內「施│││││││仁智」署押二十枚(│││││││含複寫部分)、捺指│││││││印十六枚。││├──┼─────────┼───┼───┼─────────┼────┤│二│同上│五份│陳 秀珠 │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意書人簽章欄內「陳│││││││秀珠」署押二十五枚│││││││(含複寫部分)、捺│││││││指印二十枚。││├──┼─────────┼───┼───┼─────────┼────┤│三│同上│四份│ 葉明煒 │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未捺指印││││││意書人簽章欄內「葉│││││││明煒」署押二十枚(│││││││含複寫部分)。││├──┼─────────┼───┼───┼─────────┼────┤│四│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三份│ 邱耀堂 │申請人簽章欄內「邱││││申請書│││耀堂」署押十二枚(│││││││含複寫部分)、捺指│││││││印十二枚。││├──┼─────────┼───┼───┼─────────┼────┤│五│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四份│鄭 惠東 │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未捺指印│││申請書及同意書│││意書人簽章欄內「鄭│││││││惠東」署押二十枚(│││││││含複寫部分)。││├──┼─────────┼───┼───┼─────────┼────┤│六│同上│五份│連文忠│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未捺指印││││││意書人簽章欄內「連│││││││文忠」署押二十五枚│││││││(含複寫部分)。││├──┼─────────┼───┼───┼─────────┼────┤│七│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四份│ 林炯茂 │申請人簽章欄內「林││││申請書│││炯茂」署押十六枚(│││││││含複寫部分)、捺指│││││││印十六枚。││├──┼─────────┼───┼───┼─────────┼────┤│八│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二份│劉 立平 │申請人簽章欄內「劉│九十年六│││申請書客戶留存聯│││立平」署押二枚。│月十四日│││││││申請│├──┼─────────┼───┼───┼─────────┼────┤│九│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四份│余一齡│申請人簽章欄內「余│九十年四│││申請書客戶留存聯│││一齡」署押四枚、捺│月十二日││││││指印四枚。│申請│├──┼─────────┼───┼───┼─────────┼────┤│十│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二份│洪 瑞興 │申請人簽章欄內「洪│九十年四│││申請書客戶留存聯│││瑞興」署押二枚、捺│月十七日││││││指印二枚。│申請│├──┼─────────┼───┼───┼─────────┼────┤│十一│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四份│鄭 昌宏 │申請人簽章欄內「鄭│同右│││申請書客戶留存聯│││昌宏」署押四枚、捺│││││││指印四枚。││└──┴─────────┴───┴───┴─────────┴────┘附表二:鍾耀竹被查獲部分┌──┬─────────┬───┬───┬─────────┬────┐│編號│名稱│數量│被害人│偽造之印文、署名及│備註││││││指印││├──┼─────────┼───┼───┼─────────┼────┤│一│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五份│黃 均緯 │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同意書捺│││申請書及同意書│││意書人簽章欄內「黃│指印共六││││││均緯」署押二十五枚│││││││(含複寫部分)、捺│││││││指印二十一枚。││├──┼─────────┼───┼───┼─────────┼────┤│二│同上│五份│陳 俊廷 │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意書人簽章欄內「陳│││││││俊廷」署押二十五枚│││││││(含複寫部分)、捺│││││││指印二十枚。││├──┼─────────┼───┼───┼─────────┼────┤│三│同上│四份│ 林幸 │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同意書共││││││意書人簽章欄內「林│五張││││││幸」署押二十一枚(│││││││含複寫部分)、捺指│││││││印十七枚。││├──┼─────────┼───┼───┼─────────┼────┤│四│同上│四份│黃 千芬 │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意書人簽章欄內「黃│││││││千芬」署押二十枚(│││││││含複寫部分)、捺指│││││││印十六枚。││├──┼─────────┼───┼───┼─────────┼────┤│五│同上│三份│ 楊福隆 │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意書人簽章欄內「楊│││││││福隆」署押十五枚(│││││││含複寫部分)、捺指│││││││印十二枚。││├──┼─────────┼───┼───┼─────────┼────┤│六│同上│四份│劉 艷霜 │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意書人簽章欄內「劉│││││││艷霜」署押二十枚(│││││││含複寫部分)、捺指│││││││印十六枚。││├──┼─────────┼───┼───┼─────────┼────┤│七│同上│四份│陳 天龍 │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意書人簽章欄內「陳│││││││天龍」署押二十枚(│││││││含複寫部分)、捺指│││││││印十六枚。││├──┼─────────┼───┼───┼─────────┼────┤│八│同上│四份│ 張鐙浩 │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意書人簽章欄內「張│││││││鐙浩」署押二十枚(│││││││含複寫部分)、捺指│││││││印十六枚。│││├──┼─────────┼───┼───┼─────────┼────┤│九│同上│五份│陳 勁丞 │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意書人簽章欄內「陳│││││││勁丞」署押二十五枚│││││││(含複寫部分)、捺│││││││指印二十一枚。││├──┼─────────┼───┼───┼─────────┼────┤│十│同上│三份│ 潘誠文 │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意書人簽章欄內「潘│││││││成文」署押十五枚(│││││││含複寫部分)、捺指│││││││印十二枚。││├──┼─────────┼───┼───┼─────────┼────┤│十一│同上│一份│李 金祥 │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同意書共││││││意書人簽章欄內「李│二張││││││金祥」署押六枚(│││││││含複寫部分)、捺指│││││││印五枚。││└──┴─────────┴───┴───┴─────────┴────┘
附表三:已申請SIM卡部分┌──┬────┬─────┬─────┬─────────┬──────┐│編號│被害人│行動電話│申請日期│偽造之印文、署名及│備考│││姓名│門號││指印││├──┼────┼─────┼─────┼─────────┼──────┤│一│ 林漢龍 │0000000000│90.06.13│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及同意書人簽章│││││││欄「林漢龍」署名共│││││││五枚、指印一枚。││├──┼────┼─────┼─────┼─────────┼──────┤│二│林漢龍│0000000000│同上│同上│││││││││├──┼────┼─────┼─────┼─────────┼──────┤│三│林漢龍│0000000000│90.06.14│同上││├──┼────┼─────┼─────┼─────────┼──────┤│四│林漢龍│0000000000│同右│同上││├──┼────┼─────┼─────┼─────────┼──────┤│五│林漢龍│0000000000│同右│同上││├──┼────┼─────┼─────┼─────────┼──────┤│六│ 李金祥 │0000000000│90.06.21│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及同意書人簽章│││││││欄「李金祥」署名共│││││││五枚、指印二枚。││├──┼────┼─────┼─────┼─────────┼──────┤│七│李金祥│0000000000│同上│同上│││││││││├──┼────┼─────┼─────┼─────────┼──────┤│八│李金祥│0000000000│同右│同上││├──┼────┼─────┼─────┼─────────┼──────┤│九│李金祥│0000000000│同右│同上││├──┼────┼─────┼─────┼─────────┼──────┤│十│ 黃勝吉 │0000000000│90.03.30│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同意書人簽章│││││││欄「黃勝吉」印文共│││││││五枚、申請書加值服│││││││務欄「黃勝吉」署名│││││││一枚。││├──┼────┼─────┼─────┼─────────┼──────┤│十一│ 吳玉華 │0000000000│90.04.20│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及同意書人簽章│││││││欄「吳玉華」署名共│││││││五枚、指印二枚。││├──┼────┼─────┼─────┼─────────┼──────┤│十二│吳玉華│0000000000│同上│同上││││││││││││││││├──┼────┼─────┼─────┼─────────┼──────┤│十三│ 劉立平 │0000000000│90.06.14│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及之同意書人簽│││││││章欄「劉立平」署名│││││││共五枚、指印二枚。││├──┼────┼─────┼─────┼─────────┼──────┤│十四│劉立平│0000000000│同上│同上││├──┼────┼─────┼─────┼─────────┼──────┤│十五│劉立平│0000000000│同上│同上││├──┼────┼─────┼─────┼─────────┼──────┤│十六│劉立平│0000000000│同上│同上││├──┼────┼─────┼─────┼─────────┼──────┤│十七│劉立平│0000000000│同上│同上││├──┼────┼─────┼─────┼─────────┼──────┤│十八│ 吳朝 將│0000000000│90.06.13│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簽章欄及│││││││同意書人簽章欄「吳│││││││朝將」署名共五枚、│││││││指印二枚。││├──┼────┼─────┼─────┼─────────┼──────┤│十九│吳朝將│0000000000│同上│同上││├──┼────┼─────┼─────┼─────────┼──────┤│二十│吳朝將│0000000000│同上│同上││├──┼────┼─────┼─────┼─────────┼──────┤│二一│吳朝將│0000000000│同上│同上││├──┼────┼─────┼─────┼─────────┼──────┤│二二│吳朝將│0000000000│同右│同右││├──┼────┼─────┼─────┼─────────┼──────┤│二三│ 黃木霖 │0000000000│90.06.07│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及同意書人簽章│││││││欄「黃木霖」署名共│││││││五枚、指印二枚。││├──┼────┼─────┼─────┼─────────┼──────┤│二四│黃木霖│0000000000│90.06.07│同上││├──┼────┼─────┼─────┼─────────┼──────┤│二五│黃木霖│0000000000│90.06.07│同上││├──┼────┼─────┼─────┼─────────┼──────┤│二六│黃木霖│0000000000│90.06.07│同上││├──┼────┼─────┼─────┼─────────┼──────┤│二七│黃木霖│0000000000│90.06.07│同上││├──┼────┼─────┼─────┼─────────┼──────┤│二八│ 鄭昌宏 │0000000000│90.04.17│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同意書││││││││服務申請書簽章欄及│││││││同意書簽章欄之「鄭│││││││昌宏」署名共五枚、│││││││指印二枚。││├──┼────┼─────┼─────┼─────────┼──────┤│二九│鄭昌宏│0000000000│同上│同上││├──┼────┼─────┼─────┼─────────┼──────┤│三十│鄭昌宏│0000000000│同上│同上││├──┼────┼─────┼─────┼─────────┼──────┤│三一│鄭昌宏│0000000000│同上│同上││├──┼────┼─────┼─────┼─────────┼──────┤│三二│ 劉宏洋 │0000000000│90.06.07│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及之同意書人簽│││││││章欄「劉宏洋」署名│││││││共五枚、指印二枚。││├──┼────┼─────┼─────┼─────────┼──────┤│三三│ 翁秀 華│0000000000│90.05.01│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同意書│││││││申請人簽章欄及之同│││││││意書人簽章欄「翁秀│││││││華」署名共五枚。││├──┼────┼─────┼─────┼─────────┼──────┤│三四│ 翁秀華 │0000000000│同上│同上││├──┼────┼─────┼─────┼─────────┼──────┤│三五│翁秀華│0000000000│同右│同右││├──┼────┼─────┼─────┼─────────┼──────┤│三六│翁秀華│0000000000│同右│同右││├──┼────┼─────┼─────┼─────────┼──────┤│三七│余一齡│0000000000│90.04.12│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余一齡」署名│││││││共五枚、指印二枚。││├──┼────┼─────┼─────┼─────────┼──────┤│三八│余一齡│0000000000│同上│同上││├──┼────┼─────┼─────┼─────────┼──────┤│三九│余一齡│0000000000│同上│同上││├──┼────┼─────┼─────┼─────────┼──────┤│四二│余一齡│0000000000│同上│同上││├──┼────┼─────┼─────┼─────────┼──────┤│四十│ 洪瑞興 │0000000000│90.04.17│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同意書│││││││之申請人簽章欄「洪│││││││瑞興」署名共五枚、│││││││指印二枚。││├──┼────┼─────┼─────┼─────────┼──────┤│四一│洪瑞興│0000000000│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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