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鄭惠燕 被告 盧威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48號被告盧威霖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忠勝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