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林育生 訴訟代理人 劉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453││1│1000│每張10││01││││││00股│├─┼───────────────┼──────────────┼────┼───┼────┼───┤│00│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C-000921~85-NC-000922││2│200│每張10││02││││││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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