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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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張富雄
張懷文 被告 張庭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市○○○段○○○○○○○號與同段213-67地號等二筆土地均為兩造共有,原告二人應有部分均為3分之1,合計應有部分為3分之2。又上開土地面積分別為107平方公尺、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則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2,500元,有土地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41,667元【(土地面積107平方公尺+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2500元×持分2/3=5,041,66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