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4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蕭宗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刑事訴訟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蕭宗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判決後,於101年11月30日送達判決正本至上訴人之彰化縣○村鄉○○村○○路○○○○○號住居所,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即配偶 陳嘉雯 收受等情,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是其上訴第二審之期間(含在途期間
2日)應於101年12月12日屆滿。詎上訴人竟遲至101年12月22日始提出上訴狀,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顯已逾期。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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