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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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楊尚昀 被告 楊允元
李永賜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6,240元【(70.46+26.45)×1400
0+495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許珍滋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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