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4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朱宏霖 債務人 林郁芬 債務人 林國強
一、債務人林郁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伍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若對債務人林郁芬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林國強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