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343號債權人 李詠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襄禾市有限公司林照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狀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本件票號CA0000000號之支票係公司票,其法定代理人依票載形式觀之應係代理公司發票而非共同發票人,如主張林照芳亦係債務人,請提出其係共同發票人或為背書人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襄禾市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