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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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興潔興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劉璁錡被告陳特聰共同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6544號、106年度偵字第3169號、第3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興潔興業有限公司、劉璁錡、陳特聰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沈宗興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燕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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