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程碧端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碧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6年6月13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程碧端居所,由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8頁)。上訴人雖於10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其內容僅記載「理由另狀補陳」,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狀,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