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4號原告 劉怡均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嘉蕙 被告特豪信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 陳矅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沈宗興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