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經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