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甲○○
樓之2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玫熹┌──────────────────────────────────────────────────┐│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7年度催字第98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飛瑞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