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2號被告甲○○
台南縣新營
之20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