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7號聲請人固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錫芬┌───────────────────────────────────────────────────┐│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7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許筠瑄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3,400元│CM0000000│97年9月30日││││限公司淡水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