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四條第一項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犯嫌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游士珺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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