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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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上訴人 葉止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孟麟 間因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503,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42,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