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建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被告 陳勝 楠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 律師
葉慶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8083號、106年度偵字第38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建忠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至42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陳勝楠 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至42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事實
一、葉建忠與陳勝楠均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持有及販賣,竟為下列行為:
㈠葉建忠與陳勝楠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
於民國105月3月至5月間商議合作栽種大麻事宜,決議由葉建忠提供栽種技術,由陳勝楠尋找栽種場地及所需資金,
2人謀議既定,陳勝楠即於同年5月至7月間承租位於新北市八里區下罟子59之7號鐵皮工廠(下稱八里工廠)作為栽種大麻之場所,葉建忠並訂購栽種大麻所需設備由陳勝楠付款收受。嗣葉建忠自105年7月起,將其上網自英國購入,且私運進口之大麻種子20顆(葉建忠此部分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等犯行,未據起訴)在上址工廠內播種冒芽後,以無菌土及珍珠石作為介質栽種,並以生長燈、鹵素燈、強光燈及紫光燈等燈具提供照射,及以空氣幫浦、二氧化碳製造機、電風扇、冷氣、冷卻機、定時器、溫度計、溼度計、空氣濾淨機等設備營造利於大麻生長之溫度、溼度及空氣環境,陳勝楠則為澆水、施肥等培養照護工作,葉建忠復定期至上址工廠查看陳勝楠種植情形,待大麻成株後,葉建忠再以插枝法進行分株培育,以此方法栽種大麻作物,進而採集及剪下大麻花、葉,以衣架吊掛利用乾燥機風乾之方式,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
㈡葉建忠、陳勝楠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以營利之犯意,協
議將製成之大麻成品出售予不特定人,由陳勝楠將交易所得
3分之1支付工廠租金、購置設備開銷等費用,並與葉建忠對分其餘交易所得作為利潤。嗣葉建忠即使用如附表二編號43之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登入手機通訊軟體「WICKRME」(下稱WICKRME)與李 揚恩 連繫,達成交易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合意後,葉建忠復以上開手機內建之通訊軟體FACETIME(下稱FACETIME)與陳勝楠所持用如附表二編號44之行動電話聯繫,告知陳勝楠已尋得買家一事,再由陳勝楠開車搭載葉建忠至交易地點,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交易過程販賣第二級毒品予 李揚恩 (販賣毒品之數量、價格詳如附表一所示),葉建忠、陳勝楠再依1:2之比例朋分交易價金【葉建忠於各次交易均有私下另向李揚恩收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加價金額】,藉此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4次。
二、嗣警於106年12月5日下午4時50分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八里工廠前拘獲葉建忠、陳勝楠,葉建忠、陳勝楠並自願帶同警方至八里工廠內實行搜索,經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44所示之毒品及器具,而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份: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判決所援引之下列事證,或有部分證據屬被告葉建忠、陳勝楠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據,就上開事證,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均明知此情,且皆未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又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是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上開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有自然之關連性,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開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建忠、陳勝楠2人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偵字第38
083號卷(下稱偵字卷一)第12至19頁、第137至141頁、第153至159頁、第193至194頁、第226至232頁,本院聲羈字卷第26至28頁、第32至34頁,本院卷第139至141頁、第225至227頁】,核與證人李揚恩於偵查中證述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交易大麻之情節相符(見偵字卷一第168至171頁),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葉建忠訂購大麻種子之外國網頁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1月3日新北警鑑字第1070016432號鑑驗書各乙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查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各2份、毒品交易蒐證照片暨監視器翻拍畫面109張、現場勘察暨扣案物照片113張存卷可佐【見偵字卷一第23頁、第29至47頁、第64至121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偵字第38099號卷(下稱偵字卷二)第349至351頁、第399至459頁】第477頁至第481頁,此外,並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4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再者,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大麻成品2包、大麻成株128株、大麻花5束、大麻葉2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另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大麻種子,經檢視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進行發芽試驗,其中1顆具發芽能力且含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623031550號鑑定書、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07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004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偵字卷二第339頁、第341頁、第343頁、第345頁、第353頁),則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既有上開證據為佐,堪信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二、至被告陳勝楠之辯護人辯稱被告陳勝楠僅係駕車搭載被告葉建忠到被告葉建忠與李揚恩相約之地點,對於被告葉建忠販賣大麻之對象、聯絡方式、交易地點細節均不知情,未參與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應僅為幫助犯乙節。惟按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為資為判斷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陳勝楠於警詢、本院羈問訊問程序中陳稱:我栽種前即打算要販售大麻,而因我要付房租、基本開銷,故交易金額會分成3份,我拿2份,葉建忠拿1份,我的其中1份即要支應上開成本費用,扣除後每人可分得1半的利潤等語(見偵字卷一第
232頁,本院聲羈字卷第26至28頁),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自承:我種植大麻是為了與葉建忠一起販賣賺錢,我也有在找買家,但沒有找到,又葉建忠每次要販賣大麻給李揚恩前都會通知我,我會一起去賣,葉建忠拿到價金後我們即會在車上朋分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140至141頁);而證人即被告葉建忠亦於偵查中證稱:105年3月間,陳勝楠的朋友向我表示陳勝楠想學習栽種大麻,我說可以教他,後我與陳勝楠約好由他出資金,我出技術,賣得價金他拿3分之2,我拿3分之1,陳勝楠於同年5月間找到地點,我們自同年7月起開始種植大麻,而一開始應由陳勝楠負責找買家,後來他的買家可能騙他導致無法出貨,變成我來找買家等語(見偵字卷一第139至141頁),顯見被告2人係為合作販售大麻予不特定人以獲利而栽種大麻,被告陳勝楠亦欲尋找可資交易之下游買方,是證人李揚恩縱為被告葉建忠尋得之客戶,由被告葉建忠單獨與證人李揚恩接洽交易事宜並為交貨、收取價金,被告陳勝楠則僅負責駕車搭載被告葉建忠,惟被告陳勝楠既本有與被告葉建忠為共同販賣大麻並朋分獲利之犯意聯絡,其亦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依上揭說明,被告陳勝楠自屬販賣毒品之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是辯護人上開辯解,自有誤會。
三、復按我國法令對販賣毒品者臨以嚴刑,惟毒品仍無法禁絕,其原因實乃販賣毒品存有巨額之利潤可圖,故販賣毒品者,如非為巨額利潤,必不冒此重刑之險,是以有償販賣毒品者,除非另有反證證明其出於非圖利之意思而為,概皆可認其係出於營利之意而為。被告2人亦均自承其等為附表一編號
1至4所示4次販賣毒品之犯行,均有分得售價3分之1之利潤,甚被告葉建忠自承其各次交易均另有向李揚恩私自收取5,000元之加價(見本院卷第140頁),足見被告2人就本件販賣大麻之犯行,主觀上均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上開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按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除將非屬毒品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再製造大麻之犯意聯絡,將大麻種子播種、培育大麻植株至已成長到可以採收階段,並予以採收乾燥而製成大麻成品,經送驗結果具含有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已如上述,故被告2人如事實欄一㈠所為自已該當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甚明。
二、核被告2人如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即附表一編號1至4),均係犯同條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等製造前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階段行為,及製造後持有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另其等販賣大麻前持有大麻之行為,亦為販賣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2人就上開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按刑法上所謂犯罪行為之吸收關係,係指其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或某種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自亦當然吸收者而言。而毒品之製造按其性質或結果,並非當然含有販賣之成分,二者構成要件亦異,縱製造之始係基於販賣意圖,於製造完成後是否得以順利販賣,販賣之對象、價格、內容如何,仍繫於諸多不確定因素,因此亦非必然有販賣之行為,難謂其間必有低度與高度,或前與後階段行為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99號、99年度台上字第763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2人上開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減輕部分㈠被告2人就事實欄一㈠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
至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被告2人請求酌量減輕其刑部分:
1.被告葉建忠之辯護人稱:被告葉建忠本身患有憂鬱症需使用大麻抒壓,才會應被告陳勝楠之邀共同栽種大麻,而被告葉建忠案發後積極提供警方國內種植大麻之相關情資,本件亦非主要獲利者,請求酌減被告葉建忠之刑;被告陳勝楠之辯護人亦稱:大麻栽種都是由被告葉建忠負責,被告陳勝楠僅負責勞務性澆水、環境清潔,且尚有三名年幼子女需其扶養,亦請求酌減其刑。
2.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本條係關於裁判上減輕之規定,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9條在實務上為防止酌減其刑之濫用,自應嚴定其適用之條件,以免法定刑形同虛設,破壞罪刑法定之原則;按科刑時,原即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應以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可憫恕之情狀較為明顯者為條件(參刑法第59條於94年間之修正理由)。經查,被告
2人所犯本件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固為法定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然其等上開犯行前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經此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其等所犯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最輕本刑為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本院已能依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動機、危害社會程度等為妥適量刑;再者,被告葉建忠、陳勝楠栽種大麻時間已逾1年,扣得大麻植株達128株,數量甚多,其等亦分別為技術提供者及金主之角色,參與之程序甚深,且2人販售大麻流入市面之數量均動輒達100、20
0公克,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影響亦鉅,則其等所為本件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客觀上顯難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難認有何科以最低刑度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形,自與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要件不合,併予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為圖私利,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共同為本案製造、販賣大麻犯行,且扣得之大麻植株達128株、販售大麻之數量亦均達100、200公克,助長毒品氾濫,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2人為警查獲後,即坦承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並詳敘栽種大麻之過程等犯後態度;及被告葉建忠於本件提供栽種大麻所需技術、被告陳勝楠則為金主並協助栽種大麻之參與程度;並衡酌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製造及販售毒品數量多寡,另被告葉建忠、陳勝楠於警詢中分別自承學歷為碩士、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均業工,家庭經濟分別為勉持、小康,另分別有2名、3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肆、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成品2包、大麻花束5束,均經風乾乾燥達易於施用之程度,為查獲而與本案有關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2人製造第二級毒品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5所示之大麻植株128株、大麻葉2袋、大麻種子10顆,雖檢驗出大麻成分,惟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就毒品分級、品項之公告,其附表二所示,列屬第二級毒品之大麻,並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則大麻種子及植株,應非屬第二級毒品範疇,另該大麻葉2袋,被告葉建忠則稱係廢棄之葉子(見本院卷第227頁),復參以本件扣案物品照片,亦顯示該大麻葉2袋確係棄置於垃圾袋、垃圾桶內之大麻枯葉(見偵字卷二第411頁),非屬製造大麻使用之物,惟上開物品核屬違禁物,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42所示之物,均係於被告2人栽種、製造大麻現場查獲,並據被告2人供承為其等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用途參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見偵字卷一第12至14頁、第193至194頁、第226至228頁),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於被告2人製造第二級毒品項下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3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係供被告葉建忠持之與李揚恩、被告陳勝楠聯繫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毒品交易事宜所用,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4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枚)亦係供被告陳勝楠持之與被告葉建忠連繫上開毒品交易事宜所用之物,均如前述,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2人各次販賣毒品犯行之主文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五、又被告葉建忠自承因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各次販賣毒品行為而分別獲有22,000元、39,000元、22,000元、22,000元之所得,被告陳勝楠亦自承其因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各次販賣毒品行為而分別獲有33,000元、66,000元、33,000元、33,000元之所得(見本院卷第139至141頁),而上開所得固未扣案,惟既屬被告葉建忠、陳勝楠因犯罪取得之所得,亦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2人各次販賣毒品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前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5行動電話1支、編號46所示之大麻吸食器2個,被告2人均否認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又無證據顯示此部分扣案物係被告2人為上開犯行所用或所生之物,均核與本案無關,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舒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附表一┌─┬─────┬──────┬───┬──────────┬────────────┐│編│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購毒者│販賣毒品之交易過程、│宣告刑及沒收││號││││毒品數量及價格│││││││(新臺幣)││├─┼─────┼──────┼───┼──────────┼────────────┤│1│106年8月│桃園市楊梅區│李揚恩│葉建忠使用如附表二編│葉建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14日下午2│中山北路2段││號43之行動電話,以WI│,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時51分許│23巷6號愛買││CKRME與李揚恩連繫,│附表二編號43、44所示之物││││楊梅店頂樓停││達成交易第二級毒品大│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車場││麻之合意後,葉建忠復│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以上開手機內建之FACE│,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TIME與陳勝楠持用如附│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表二編號44之行動電話│額。││││││聯繫,告知已尋得買家│陳勝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一事,再由陳勝楠開車│,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搭載葉建忠前往交易地│附表二編號43、44所示之物││││││點,由葉建忠於左列時│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地下車交付重量100│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公克之大麻葉予李揚恩│,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並向李揚恩收取約定│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之價金5萬元,再返回│。││││││車上與陳勝楠朋分價金│││││││,葉建忠分得17,000元│││││││,陳勝楠分得33,000元│││││││。嗣葉建忠下車搭乘李│││││││揚恩之汽車返家,並另│││││││向李揚恩收取加價之5,│││││││000元價金。││├─┼─────┼──────┼───┼──────────┼────────────┤│2│106年10月│新北市五股區│李揚恩│葉建忠使用如附表二編│葉建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5日下午2│凌雲路3段觀││號43之行動電話,以WI│,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時28分│音市民活動中││CKRME與李揚恩連繫,│案如附表二編號43、44所示││││心停車場││達成交易第二級毒品大│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麻之合意後,葉建忠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以上開手機內建之FACE│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TIME與陳勝楠持用如附│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表二編號44之行動電話│徵其價額。││││││聯繫,告知已尋得買家│陳勝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一事,再由陳勝楠開車│,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搭載葉建忠前往交易地│案如附表二編號43、44所示││││││點,由葉建忠於左列時│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地下車交付重量200│毒品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公克之大麻葉予李揚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並向李揚恩收取約定│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之價金10萬元,再返回│價額。││││││車上與陳勝楠朋分價金│││││││,葉建忠分得34,000元│││││││,陳勝楠分得66,000元│││││││。嗣葉建忠下車搭乘李│││││││揚恩之汽車返家,並另│││││││向李揚恩收取加價之5,│││││││000元價金。││├─┼─────┼──────┼───┼──────────┼────────────┤│3│106年11月│新北市林口區│李揚恩│葉建忠使用如附表二編│葉建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8日下午2│文化3路1段││號43之行動電話,以WI│,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時5分│356號2樓三││CKRME與李揚恩連繫,│附表二編號43、44所示之物││││井outlet停車││達成交易第二級毒品大│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場││麻之合意後,葉建忠復│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以上開手機內建之FACE│,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TIME與陳勝楠持用如附│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表二編號44之行動電話│額。││││││聯繫,告知已尋得買家│陳勝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一事,再由陳勝楠開車│,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搭載葉建忠前往交易地│附表二編號43、44所示之物││││││點,由葉建忠於左列時│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地下車交付重量100│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公克之大麻葉予李揚恩│,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並向李揚恩收取約定│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之價金5萬元,再返回│。││││││車上與陳勝楠朋分價金│││││││,葉建忠分得17,000元│││││││,陳勝楠分得33,000元│││││││。嗣葉建忠下車搭乘李│││││││揚恩之汽車返家,並另│││││││向李揚恩收取加價之5,│││││││000元價金。││├─┼─────┼──────┼───┼──────────┼────────────┤│4│106年11月│新北市林口區│李揚恩│葉建忠使用如附表二編│葉建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20日下午2│文化3路1段││號43之行動電話,以WI│,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時33分│356號2樓三││CKRME與李揚恩連繫,│附表二編號43、44所示之物││││井outlet停車││達成交易第二級毒品大│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場││麻之合意後,葉建忠復│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以上開手機內建之FACE│,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TIME與陳勝楠持用如附│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表二編號44之行動電話│額。││││││聯繫,告知已尋得買家│陳勝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一事,再由陳勝楠開車│,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搭載葉建忠前往交易地│附表二編號43、44所示之物││││││點,由葉建忠於左列時│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地下車交付重量100│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公克之大麻葉予李揚恩│,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並向李揚恩收取約定│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之價金5萬元,再返回│。││││││車上與陳勝楠朋分價金│││││││,葉建忠分得17,000元│││││││,陳勝楠分得33,000元│││││││。嗣葉建忠下車搭乘李│││││││揚恩之汽車返家,並另│││││││向李揚恩收取加價之5,│││││││000元價金。││└─┴─────┴──────┴───┴──────────┴────────────┘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扣押物│起訴書│備註│││││品目錄│附表二││││││表編號│編號││├──┼───────┼───┼───┼───┼─────────────────────┤│1│大麻成品│2包│2、5│1│1.起訴書誤載為數量1包,應予更正。│││││││2合計淨重10.06公克,驗餘淨重10.01公│││││││克,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623031560號鑑定書(偵字卷│││││││二第341頁)。││││││││├──┼───────┼───┼───┼───┼─────────────────────┤│2│大麻成株│128株│6│2│1.起訴書誤載為數量123株,應予更正。│││││││2.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12│││││││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623031550號鑑定書(偵字│││││││卷二第339頁)。│├──┼───────┼───┼───┼───┼─────────────────────┤│3│大麻花│5束│9│3│合計淨重434.79公克,驗餘淨重434.53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字卷二第343頁)。│├──┼───────┼───┼───┼───┼─────────────────────┤│4│大麻葉│2袋│8│4│合計淨重1589.23公克,驗餘淨重1588.54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623031580號鑑定書(偵字卷二第345頁│││││││)。│├──┼───────┼───┼───┼───┼─────────────────────┤│5│大麻種子│10顆│7│5│合計淨重0.10公克,驗餘淨重0.05公克,經檢視│││││││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5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1顆具發芽能力且含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00400號鑑定書(偵字卷│││││││二第353頁)。│├──┼───────┼───┼───┼───┼─────────────────────┤│6│生長燈│10盞│10│6│提供大麻植株日照用│├──┼───────┼───┼───┼───┼─────────────────────┤│7│強光燈(含整流│4個│31│26│提供大麻植株日照用│││器)│││││├──┼───────┼───┼───┼───┼─────────────────────┤│8│鹵素燈│2臺│41│36│提供大麻植株日照用│├──┼───────┼───┼───┼───┼─────────────────────┤│9│紫光燈│1臺│42│37│提供大麻植株日照用│├──┼───────┼───┼───┼───┼─────────────────────┤│10│除濕機│2臺│11│7│製造利於大麻植株生長之溫、溼度及空氣環境用│├──┼───────┼───┼───┼───┼─────────────────────┤│11│電風扇│2臺│12│8│製造利於大麻植株生長之溫、溼度及空氣環境用│├──┼───────┼───┼───┼───┼─────────────────────┤│12│延長線│3個│14│10│製造利於大麻植株生長之溫、溼度及空氣環境用│├──┼───────┼───┼───┼───┼─────────────────────┤│13│定時器│2個│15│11│製造利於大麻植株生長之溫、溼度及空氣環境用│├──┼───────┼───┼───┼───┼─────────────────────┤│14│二氧化碳製造機│1臺│16│12│製造利於大麻植株生長之溫、溼度及空氣環境用│├──┼───────┼───┼───┼───┼─────────────────────┤│15│溫度計│1個│19│15│製造利於大麻植株生長之溫、溼度及空氣環境用│├──┼───────┼───┼───┼───┼─────────────────────┤│16│溼度計│1支│18│14│製造利於大麻植株生長之溫、溼度及空氣環境用│├──┼───────┼───┼───┼───┼─────────────────────┤│17│錫箔紙│1捆│26│22│製造利於大麻植株生長之溫、溼度及空氣環境用│├──┼───────┼───┼───┼───┼─────────────────────┤│18│冷氣機│2臺│27│23│製造利於大麻植株生長之溫、溼度及空氣環境用│├──┼───────┼───┼───┼───┼─────────────────────┤│19│空氣濾清機│2臺│28│23│製造利於大麻植株生長之溫、溼度及空氣環境用│├──┼───────┼───┼───┼───┼─────────────────────┤│20│冷卻機│1臺│30│25│製造利於大麻植株生長之溫、溼度及空氣環境用│├──┼───────┼───┼───┼───┼─────────────────────┤│21│二氧化碳濃度計│1臺│32│27│製造利於大麻植株生長之溫、溼度及空氣環境用│├──┼───────┼───┼───┼───┼─────────────────────┤│22│空氣幫浦│1臺│33│28│製造利於大麻植株生長之溫、溼度及空氣環境用│├──┼───────┼───┼───┼───┼─────────────────────┤│23│抽水馬達│1臺│23│19│大麻植株施肥使用│├──┼───────┼───┼───┼───┼─────────────────────┤│24│鏟子│1支│25│21│大麻植株施肥使用│├──┼───────┼───┼───┼───┼─────────────────────┤│25│肥料土│3包│34│29│大麻植株施肥使用│├──┼───────┼───┼───┼───┼─────────────────────┤│26│肥料瓶│12瓶│35│30│大麻植株施肥使用│├──┼───────┼───┼───┼───┼─────────────────────┤│27│糖蜜│1桶│36│31│大麻植株施肥使用│├──┼───────┼───┼───┼───┼─────────────────────┤│28│漏斗│1個│38│33│大麻植株施肥使用│├──┼───────┼───┼───┼───┼─────────────────────┤│29│量杯│1個│39│34│大麻植株施肥使用│├──┼───────┼───┼───┼───┼─────────────────────┤│30│液態肥料│1桶│40│35│大麻植株施肥使用│├──┼───────┼───┼───┼───┼─────────────────────┤│31│灑水器│3組│17│13│大麻植株施肥使用│├──┼───────┼───┼───┼───┼─────────────────────┤│32│固定大麻株用尼│1捆│24│20│固定大麻植株使用│││龍繩│││││├──┼───────┼───┼───┼───┼─────────────────────┤│33│剪刀│4支│22│18│採收大麻成品使用│├──┼───────┼───┼───┼───┼─────────────────────┤│34│攪碎機│1臺│44│39│加工大麻成品使用│├──┼───────┼───┼───┼───┼─────────────────────┤│35│曬乾大麻用衣架│1組│13│9│乾燥大麻植株使用│├──┼───────┼───┼───┼───┼─────────────────────┤│36│掛帳│1組│37│32│乾燥大麻植株使用│├──┼───────┼───┼───┼───┼─────────────────────┤│37│乾燥機│1臺│45│40│乾燥大麻植株使用│├──┼───────┼───┼───┼───┼─────────────────────┤│38│封膜機│2臺│20│16│包裝大麻成品使用│├──┼───────┼───┼───┼───┼─────────────────────┤│39│封膜│1箱│21│17│包裝大麻成品使用│├──┼───────┼───┼───┼───┼─────────────────────┤│40│電子磅秤│1臺│29│24│包裝大麻成品使用│├──┼───────┼───┼───┼───┼─────────────────────┤│41│網路監視器鏡頭│2個│46│41│監看工廠內大麻生產情形用│├──┼───────┼───┼───┼───┼─────────────────────┤│42│工廠鐵門鑰匙│2副│47│42│進出工廠使用│├──┼───────┼───┼───┼───┼─────────────────────┤│43│蘋果廠牌手機│1支│4-1││葉建忠所有,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無門號晶片│├──┼───────┼───┼───┼───┼─────────────────────┤│44│蘋果廠牌手機│1支│4-2││陳勝楠所有,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0000000000號門號晶片卡乙張│├──┼───────┼───┼───┼───┼─────────────────────┤│45│蘋果廠牌手機│1支│4-3││陳勝楠所有,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0000000000號門號晶片卡乙張│├──┼───────┼───┼───┼───┼─────────────────────┤│46│大麻吸食器│2個│43│38│葉建忠施用大麻使用,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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