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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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閎文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閎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閎文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13年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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