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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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762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華林 和子. 華淑儀 即被繼承人 華春興 之繼承人.繼承人、 華淑芬 即被繼承人華春興.華春興之繼承人、 華介文 即被繼承人華春興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遺產範圍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後均為限定繼承,債權人僅得就遺產範圍內聲請發支付命令,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